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湖南郴州:统筹调配医疗资源 加强重点人群救治保障******url:https://m.gmw.cn/2023-01/05/content_1303244862.htm,id:1303244862
央视网消息:近期,为确保新冠感染者尽快得到救治,湖南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加强“一盘棋”统筹,采取开设加强监护病房、“1+N混编”救治模式等有效措施,加强对基础疾病并发、高龄患者等群体的医疗保障,确保他们能在最快时间内得到救治。
在湖南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科加强监护病房里,有着多年呼吸专科救治经验的主任医师邓莉正在带领救治小组成员一起查房。这段时间以来,为了应对就诊高峰,特别是保障有基础疾病并发或是高龄风险患者群体能尽快就医,医院紧急开设了加强监护病房,并采取“1+N混编”救治模式。
“1+N混编”救治模式是由呼吸、重症、感染等专业的上级医生担任组长,带领其他专业的医生组成救治小组,充分调动全院医疗资源。
医院还建立每日调度机制,“一盘棋”统筹协调解决人员支援、床位等。目前,全院五个院区重症区经过统筹,ICU床位数从221张扩容到326张。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